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我省将制定出台《安徽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加强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双减”、违规补课行为查处等
均被纳入教育督导内容
《条例》明确了督学的种类、任期、管理、工作保障、考核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内容。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配备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关于督导事项和实施,《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工作内容、形式和频次,以及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程序等方面内容。
针对教育教学中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条例》充实细化教育督导事项,规定了学校党建团建队建工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教育教学环境优化、校长队伍建设、教师人员配备、职称评定、义务教育阶段“双减”政策落实、违规补课行为查处、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教育评价改革、师德师风建设、招生、收费、卫生防疫、学生欺凌防控、家庭教育指导等教育督导事项。
以有效问责保障教育督导“长牙齿”树权威
为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效,《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的报告、约谈、通报、激励和问责等制度。
根据规定,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前,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征求被督导单位的意见。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等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被督导单位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及时督办,要求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教育督导激励和问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多种拒绝、阻挠教育督导行为或将被处分
关于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督学及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打击报复督学的;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记者 刘畅 实习生 汤伟莉 刘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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