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广东将有法规保障。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设置“产业发展”专章,明确要重点扶持发展现代种业、农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海洋渔业等产业,并对农产品的品牌建设、标准体系建设、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提高我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产业附加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已于6月1日施行。此次广东制定条例草案,意在结合我省省情、农情,在有效衔接原有《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基础上推陈出新,有利于稳定现行帮扶政策,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全省域城乡融合梯次发展。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发挥当地乡村资源优势,重点扶持发展现代种业、农业装备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商贸流通业、康养业、乡村旅游业、休闲渔业等涉农产业。
同时,考虑到临海省情和资源禀赋,条例草案专门对现代海洋渔业发展作出规定,提出沿海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筹布局现代海洋渔业发展空间,制定渔业发展规划,推进海洋牧场、现代渔业产业园区、人工鱼礁建设,完善渔港经营和管护机制,支持渔区小城镇和渔村发展。为确保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规范管理,科学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完善海洋综合执法体制。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了支持乡村重点产业发展的相关措施。在土地利用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土地预流转、统筹经营、经营权入股等形式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在农业品牌建设上,明确要建立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生产和管理标准体系,推动农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定,培育一批广东特色农业知名品牌。在农产品标准化上,提出省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建立农产品生产、分级、加工、包装、储存、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标准体系,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协会等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规范等措施,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记者/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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