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并入国家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职务。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深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民办学校、临聘教师及职级制校长的职称评价问题。
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2015年,深圳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方案扩大中小学用人自主权,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结合”,实现中小学教师评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统一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为实现中小学均衡优质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方案》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临聘教师及职级制校长的职称评价问题。规定校外教育机构、民办学校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在岗教师及中小学临时性教学岗位人员可以参照《改革实施方案》执行,也可参加由教育部门统筹组织开展的职称评价工作。明确职级制校长的职称评审由教育部门单独组织开展,但不与学校岗位聘任相挂钩。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方案》规定,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并入国家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统一后,原中学高级教师、在小学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明确市、区职称管理、教育部门职责
《方案》还进一步明确市、区职称管理、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教师评聘工作中的职责。市人力资源保障、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中小学教师评聘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市属中小学开展评聘工作。各区职称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区属中小学开展评聘工作。
《方案》进一步完善评聘程序。新增了评审完成后的审核确认程序与发放电子职称证书的流程,强化了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另外,根据国家、省最新文件规定,调整规范了相关表述。(记者张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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