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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陈珊 刘友旺 通讯员 高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但破坏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还将面临“刑事 民事”双重处罚。11月2日,记者从尖草坪区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杨某某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除受到刑事处罚外,被判令通过劳务代偿的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现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同时,尖草坪区检察院牵头召开“保护野生动物 维护生态安全”主题会议,组织村民委员会、杨某某签订公益修复“以劳代偿”协议书。
2021年11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尖草坪区柏板乡某村葡萄树地内,铺设捕猎夹、鱼线自制捕猎活套,狩捕疑似猫头鹰1只及野鸡3只,野鸡当场死亡,疑似猫头鹰在其带回家中饲养后死亡。经鉴定,该疑似猫头鹰为鸟纲鸮形目鸱鸮科雕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5万元;疑似野鸡3只为鸟纲鸡形目雉科雉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总价值人民币900元。
尖草坪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杨某某以公益劳动折抵赔偿因捕杀野生鸟类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1.5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犯罪行为同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同时综合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某的经济及身体状况,支持了公诉机关的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以公益劳动折抵赔偿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1.59万元,由所属村民委员会监督,在该村周边进行不少于180日、每日不少于3小时的巡逻,开展野生动物、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相关宣传活动,包括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材料、义务宣讲等,并在本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杨某某表态将严格按照协议要求,积极履行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修复义务,并进一步增强自身环保意识,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
据了解,该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及宣判,不仅能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生态平衡,而且有助于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公益修复“以劳代偿”是将多元化协作、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融入法律监督职能的积极体现,同时实现了惩罚和教育目的,彰显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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